新兵役法教育专栏板报

来源:   点击:
新兵役法教育专栏板报

新兵役法教育专栏板报

板报素材:

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10月29日


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四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五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第三款修改为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九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十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十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十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十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十六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三款修改为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第四款修改为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十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十八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第二款修改为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十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二十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二十一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二十二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四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二十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二十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二十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二十八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二十九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二项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第四项修改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三十一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三十五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三十六将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三十七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十八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

三十九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四十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士官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

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四十二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四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四十四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致残的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四十五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六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四十七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四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四十九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此外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八章章名修改为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第十章章名修改为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第十一章章名修改为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的高等院校修改为普通高等学校第三十条中的军事院校修改为军队院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高级中学修改为普通高中第四十五条中的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修改为中等职业学校第六十五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上一篇:立足本职争创一流
下一篇:抗洪板报-大力弘扬伟大抗洪精神

觉得不错,别忘记分享哦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人人网 微信